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雒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雒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雒某某窜至武陟县X乡X村东口公路边一洗车行门前,将田XX停放的一辆赛克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50元。该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雒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雒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田XX的陈述、证人王XX的证言、现场照片、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雒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4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1月11日刑满释放。有武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武陟县看守所的释放证明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雒某某犯盗窃罪指控成立。被告人雒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雒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7日起至2010年9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任素琴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