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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时间:2007-01-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刑初字第161号

(略)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别名郑伟),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06年8月22日被羁押,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被害单位要求重新鉴定,故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七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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