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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建诉田军山、田双庆、董清辉、田瑞合、王兵华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3-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藁民初字第00001号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军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藁城市X街村。

被告田军山(田小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藁城市X镇X村。

被告田双庆、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藁城市X镇X村。

被告董清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藁城市X镇X村。

被告田瑞合、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藁城市X镇X村。

被告王兵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藁城市X镇X村。

原告张军建诉被告田军山、田双庆、董清辉、田瑞合、王兵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晓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军建、被告田军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双庆、董清辉、田瑞合、王兵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在2000年4月份我经东街开铲车车主张铁棍介绍认识田双庆,给被告承包的修卞家寨村X路送沙子,当初口头协商每车沙子10方180元,共欠沙子款x元。2000年6月8日经与田瑞合结算中途支款两次,合计7000元,下欠9300元。在运沙期间用被告汽油折款2000元,现最后实欠7300元,被告答应修完公路把欠款全部付清。后我多次找被告追要,被告一直未给付。依法请求被告偿还73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田军山辩称:我不欠原告钱,修卞家寨村X路没有我的股,可能是他四人合伙承包卞家寨村X路的。

被告田双庆、田瑞合、董清辉、王兵华均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被告田双庆、田瑞合、董清辉、王兵华四人合伙承包卞家寨村X路,原告张军建经人介绍给被告工地送沙子,双方口头协商每车沙子10方180元,原告往被告工地送沙子共折款x元,2000年6月8日经与田瑞合结算中途支款两次,合计7000元,下欠9300元。在运沙期间用被告汽油折款2000元,现实欠原告7320元。后经原、被告商量,被告再给原告73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沙子款。

本院认为:被告田军山在庭审中称修卞家寨村X路没有其股份,原告称我不认识田军山,不知道有没有他的股,我是和田双庆、田瑞合联系的,我只是听说。原告未提供有田军山股份的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田军山给付不予支持。四被告所欠原告沙子款,有被告田瑞合所打欠条为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沙子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田瑞合、田双庆、王兵华、董清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已符合缺席判决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双庆、田瑞合、董清辉、王兵华偿付原告张军建沙子款73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上述四被告对判决第一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302元,其他诉讼费120元,共计422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武晓彬

二00五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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