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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6-10-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291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大学文化,农民,住(略)。2002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5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4月13日被羁押,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某检察员朱克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2月22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市海淀区海龙大厦4061柜台,窃取北京鑫再辉科技有限公司寇捷牌172V+型17寸液晶显示器1台(价值人民币2280元)。现赃物未起获。

二、2006年2月26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市海淀区鼎好电子城4298柜台,窃取被害人代某强电脑主机1台(价值人民币2367元)。赃物现未起获。

三、2006年3月21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市海淀区海龙大厦5114柜台,窃取北京旭日阳辉科技中心惠普x型电脑主机1台(价值人民币4400元)、惠普1020型打印机1台(价值人民币1400元)。现电脑主机已起获并发还。打印机未起获。

四、2006年4月9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市海淀区海龙大厦5103柜台,窃取被害人乐某某(男,27岁)组装电脑主机1台(价值人民币1200元)。现赃物未起获。

五、2006年4月12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市海淀区鼎好电子城x柜台,窃取被害人毛某(女,28岁)电脑主机1台(价值人民币400元)。现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以上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卢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代某某、乐某某、毛某某陈述,证人张某、董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曹某、连某某证言,入库单,辨认笔录,起赃经过,物证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坦白部分犯罪事实,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13日起至2011年4月1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卢某某退赔人民币7427元,其中发还北京鑫再辉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2280元,发还被害人代某强人民币2367元,发还北京旭日阳辉科技中心1400元,发还被害人乐某某人民币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郑群

人民陪审员闫洪

人民陪审员张金海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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