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匡凯,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峰,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甲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09)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乙、匡凯,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09)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卫国
审判员王德斌
审判员丁辉
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徐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