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正阳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伟新,驻马店市“148”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吴某甲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09)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09)正民初字第1095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卫国
审判员丁辉
审判员王德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