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
以上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守松、靖中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丁
委托代理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与上诉人李某丁、周某及被上诉人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周某均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靖中元,上诉人李某丁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上诉人李某丁、周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郭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