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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某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寇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华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供给被告课本辅助教材,被告欠原告货款9050元未付。但时至今日,仍未还款。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050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欠款数额无异议,还款协议也是被告所写。但未还款的原因是原告所供应的辅导教材有质量问题。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原告供给被告教科书1000本,价款共计x元。被告支付货款3000元,下余货款9050元,2008年4月2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手续一份,2009年10月11日,又出具还款协议一份,承诺于2009年10月底还款4500元,余款于同年年底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付清欠款9050元。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欠其货款9050元,提供有被告出具欠款手续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辩称原告所供的辅导教材有质量问题,未提供证据,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905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寇某货款九千零五十元。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禹海军

审判员张万青

审判员赵丽娟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牛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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