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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0年5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0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8日下午3时许,在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派出所,当民警依法对涉嫌盗窃的嫌疑人潘一×执行刑事拘留时,遭到被告人吕某某(潘一×之姐)等人非法阻挠长达30多分钟,致使警车不能行驶,后吕某某将警车右倒车镜损坏。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吕某某供述;证人李××、潘一×、潘二×、徐××、孙××、樊××、闫××证言;现场照片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民警正常执行职务时,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扰乱公安机关正常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10年9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某新

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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