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华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草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不久被告就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4万元。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26日在荥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发生矛盾,被告于2009年9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我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4万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彩礼事宜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发生矛盾,致使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浩
审判员禹海军
审判员赵丽娟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牛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