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于2010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2009年6月份以来,从许昌、福建等地大量购进假冒伪劣香烟,销售给开封赵××在本地销售。经查实崔某某共购进卖出价值x元的假冒伪劣香烟。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别检验报告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崔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1年3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沈佳丽
审判员肖某新
人民陪审员康晓梅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