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学文化,原xx有限公司生产线主管,住本市X路。2009年6月11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5月21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朱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2月至2009年6月初,被告人朱XX利用担任xx有限公司生产线主管的职务之便,对委托其办理离职手续的下属员工顾xx、张xx、吴xx、谢xx、李xx、张xx、王xx等人,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相关手续,私自为上述已离职员工打考勤卡,伪造出勤记录,或直接将员工留下的工资卡占为己有,或以员工遗失工资卡为由通过补办上述员工的工资卡后冒领员工工资,侵占xx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6.3万余元。
2009年6月9日,被告人朱XX向捷普公司如实供述上述犯罪行为。2010年6月28日,朱XX向捷普公司退赔了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朱X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XX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XX系初犯,且已退赔全部赃款,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提请依法审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xx、顾xx、周xx、张xx、肖xx、贾xx等的证言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xx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关于朱XX职位描述、批量发个人借记卡主卡记录清单、员工换卡清单、情况说明、考勤记录、员工就餐记录、邮件打印件、劳动合同、劳务员工退工手续办理清单、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卡对账单,监控录像,考勤录像光盘,工作情况,情况说明及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查被告人朱XX系自首,到案后又退赔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的刑法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犯罪物品予以没收。
朱XX,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施宇欢
书记员王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