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系该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袁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乙、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唐力波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汪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