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0年1月2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0年1月2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0年1月2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杨某某、王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杨某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5日深夜,被告人赵某、杨某某、王某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汪某某暂住处,以债务纠纷为由,对汪某施殴打后,将其挟持至航头某旅馆进行拘禁,并擅自将汪某住处的一台笔记本电脑携至拘禁地点。期间,上述被告人等威逼汪某下人民币20,000元的欠条一张,逼迫汪某知其家属筹款,并当场索得人民币300元,同时从汪某银行卡内提取人民币1,200元。至次日上午10时许,因汪某某将被拘禁地点泄露给其家属,被告人赵某等人又对其实施殴打并夺走汪某移动电话机一部。随后,在上述被告人等欲转移拘禁地点时汪某某趁机逃脱。被告人赵某、杨某某、王某等则携汪某电脑、移动电话机等财物逃逸。经鉴定,被害人汪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2010年1月19日,被告人赵某、杨某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赃物笔记本电脑一台,并已发还被害人汪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杨某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李某、杨某某、王某、周某某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相关照片、案发和抓获经过情况及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杨某某、王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杨某某、王某能自愿认罪,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已得到挽回,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犯罪所得尚未追缴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止。)
四、责令被告人赵某、杨某某、王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康英
书记员严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