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某(别名莫某欠),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9日被羁押,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06年9月9日零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玉林东里3区X号楼X门X号,爬楼、钻窗入室,盗窃被害人袁某某的LG牌7030型移动电话、夏新牌A8型移动电话各1部、大拇哥牌U盘1个,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550元。
2006年9月10日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莲怡园一区X号楼X号,爬楼、钻窗入室,盗窃被害人王某丙的人民币800元CECT牌移动电话1部,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400元。
2006年9月15日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莲怡园二区X号楼X号,爬楼、钻窗入室,盗窃被害人蒋某丁的IBM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6600元。2006年9月19日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X医院准备实施盗窃时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某某、王某丙、蒋某丁陈述、证人蒋某甲、王某乙、邰某某、李某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莫某某能够坦白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19日起至2008年3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莫某某违法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胡春生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