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男,住(略)。
被告费某某,女,住(略)。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杜某某、费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杜某呒偶、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诉称,1982年、1983年,原、被告申请建造系争房,上述房屋登记于1991年的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上,因双方对房屋权属产生异议,故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位于(略)的房屋。
被告杜某某、费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愿意依法析产。
经审理查明,1982年5月,原、被告申请建造了一间平房;1983年12月,在上述房屋的北面由原、被告申请建造了二上二下房屋。
因权属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被告对系争房二层楼房二上二下房屋和平房一间中的东侧底楼一间房屋归原告所有、其余房屋归两被告所有合意一致。但被告拒签调解书要求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原、被告对系争房屋的分割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法无悖,可准之,但被告拒签调解书要求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某队65丘地块上的二层楼房二上二下和平房一间中,二层楼房二上二下房屋中的东侧底楼一间房屋归原告杜某某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杜某某、费某某所有。(有证房屋按产权论,无证房屋按建筑材料处)。
案件受理费某民币2,7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78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人民币378元,原告杜某某、费某某负担人民币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