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袁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任超限站站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任超限站副站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8年9月至今,被告人张某某任超限站站长,负责该站下辖G312南阳西峡前营超限超载检测站、S249二郎坪汉王城流动检测站等四个工作检测站的行政全面工作。2009年10月至今,被告人袁某某在任西峡县X路局超限站副站长期间主管G312南阳西峡前营超限超载检测站工作。
2009年11月—2010年5月,二被告人在任职期间,未严格遵守国家交通部及省、市有关加强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要求,执行违犯《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载量标准》规定的处理标准,对路经检测站的超限超载车辆仅作少量罚款处理,未按规定强制卸载,导致国家公路管理应收罚没款严重流失,经计算:2009年11月20日—2010年5月31日,C312南阳西峡前营超限超载检测站少收罚没款x元,S249二郎坪汉王城流动检测站少收罚没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张某、赵某等人的证言、发破案证明、户口证明、任职证明及河南省交通厅通知、西峡县超限站2010年度超限超载车辆处罚卸货标准、西峡县超限站罚款依据及计算办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西峡县X路局超限站负责人,违反规定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应收罚没款流失x元;被告人袁某某身为西峡县X路局G312南阳西峡前营超限超载检测站负责人,违反规定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应收罚没款流失x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审委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袁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让江
代理审判员王建涛
人民陪审员张辉
二O一O年八月四日
(兼)书记员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