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2010年2月18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被西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吕某某,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无证驾驶豫x微型普通货车沿西峡县城仲景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县X路段,与公路行人陈XX相撞致陈受伤,后彭某车逃离现场。被害人陈爱华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3月4日死亡。
经西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彭某某无证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xx无责任。
2010年2月18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某到西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当日其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被行政拘留15日。
2010年7月16日,被告人彭某某的亲属、南阳市电信分公司等与被害人陈xx的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的亲属对彭某给予谅解,并建议本院对其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xx、杨xx等人的证言、法医学鉴定结论、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投案证明、赔偿协议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对其的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对辩护人吕某某提出被告人有上述量刑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让江
审判员王建涛
人民陪审员张辉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兼)书记员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