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某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甲,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8日被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娄某某、王某某,金博大(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关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乙,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0月13日被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土某某,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年9月22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9月3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X),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年9月22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10月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又名郭X),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年9月22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10月1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2010年9月2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年12月24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1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关某某、姚某乙、陈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土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赵某某、贾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宗泽出庭支持公诉。上述各被告人及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娄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9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关某某伙同老西(别名,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登封市X街公园,将刘××停放在此处的豫x银色豪爵x-8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190元。
2、2009年9月21日晚,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汝州市X路苗岭啤酒鸭店旁巷子内,将张××停放在此处的白色豪爵x-2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220元。
3、2010年4月15日中午,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汝州市X街,将杨××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大阳x-2F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480元。
4、2010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汝州市X路,将范××停放在四六排一号门口的豫x号白色豪爵x-2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745元。
5、2010年5月6日中午,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汝州市阀门厂,将魏××停放在四单元楼下的一辆豫x号白色豪爵x-2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263元。
6、2010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姚某乙、陈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汝州市吉祥花园,将毛××停放在院内的一辆黑色豪爵x-2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869元。
7、2010年5月12日中午,刘西峰(另案处理)到汝州市大仓家宴城,将郭××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豫x号白色豪爵x-2型二轮摩托车盗走。被告人陈某杰明知该车系刘西峰盗窃所得赃车,仍以1500元价格予以购买。后被告人土某某明知该摩托车是被盗摩托车,仍将该车介绍卖给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被盗摩托车,仍以17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860元。
8、2010年5月15日中午,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陈某某、姚某乙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汝州市工商银行家属院,将范××停放在三单元门口的豫x号白色豪爵x-2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935元。
9、2010年5月15日中午,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关某某、陈某某、姚某乙伙同李某洛(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汝州市X镇政府家属院,将王××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灰色新大洲本田x-41C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738元。
10、2010年5月20日中午姹烁θ芄⒔拧粝⒀亍吖筛⒎隆〕倏⒕Α∫芸锝钔蹇恚噶Π泶├ぃ痹竽鞔缸ぐ吖骄甑萑兄氖霞蛄普呋h树村,将秦××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豫x号黑色雅马哈x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140元。
11、2010年5月20日中午,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关某某、陈某某、姚某乙伙同李某洛(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汝州市X镇政府家属院,将徐××停放在二号院三号楼下的红色洛嘉x-2型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050元。
12、2010年5月20日中午,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关某某、陈某某、姚某乙伙同李某洛(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汝州市X镇烟站附近,将范××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豪达x型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800元。
13、2010年6月某日中午,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关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禹州市X乡X村,将宋××停放在村内一饭店门口的一辆兰色轻骑铃木x-5C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700元。
14、2010年6月6日中午,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汝州市煤山办事处蔡庄村X村,将崔××停放在自家院内的一辆豫x号黑色新大洲本田x-26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220元。
15、2010年6月20日中午,被告人关某某伙同王某增、烂头(别名,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登封市X镇,将牛×停放在石桥村附近的一辆黑色豪爵x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980元。
16、2010年8月8日中午,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关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登封市直一幼附近,将杨××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兰色豪爵x-11A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200元。
17、2010年8月8日中午,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关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登封市豫鑫花园内,将乔××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白色豪爵x-11A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935元。
18、2010年8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关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登封市X路诚信加油站对面家属院,将白××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本田x-2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700元。
19、2010年8月11日中午,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汝州市望嵩苑小区内,将李××停放在X号楼西单元楼口的一辆豫x号白色豪爵x-11A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628元。
20、2010年8月12日中午,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关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登封市区迎仙家属院内,将弋××停放在院内X号楼楼下的一辆豫x号白色轻骑铃木x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400元。
21、2010年8月12日中午,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关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登封市X路矿产公司家属院内,将冯××停放在院内的一辆豫x号白色豪爵x-16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800元。
22、2010年8月13日中午,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关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登封市X路唐林武校西边巷子内,将范××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豫x号黑色豪爵125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820元。
23、2010年8月13日,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关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登封市X路龙泉小区家属院内,将曹××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豫x号银灰色铃木110型弯梁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090元。
24、2010年8月15日中午,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关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登封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将李××停放在院内的一辆豫x号红色豪爵x-2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840元。
25、2010年8月17日中午,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关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登封市X路烟草局家属院内,将李×停放在院内的一辆黑色豪爵x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622元。
26、2010年8月19日中午,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关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宝丰县粮食局家属院内,将胡××停放在院内窗下的一辆豫x号黑色豪爵x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290元。
27、2010年8月2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关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登封市X镇告成农贸市场内,将刘××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x-M型二轮摩托车盗走。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该车系赃车的情况下仍以1500元的价格从张某某手中购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500元。
28、2010年8月21日中午,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关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登封市X镇,将袁××停放在迎宾小区内的一辆棕色雅马哈x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300元。
29、2010年8月28日,被告人姚某乙伙同姚某杰(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登封市阳城区X路旁,将李××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大运x型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330元。
30、2010年8月28日,被告人姚某乙伙同姚某杰(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登封市阳城区X路旁,将李××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黄某牌x-2型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035元。
31、2010年8月29日,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关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登封市X路东颍河小区家属院内,将朱××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x-10B型二轮摩托车盗走。被告人贾某某明知该车是赃车,仍以1100元价格从关某某手中购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200元。
32、2010年8月29日中午,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关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登封市区豫鑫花园院内,将范××停放在院内的一辆黑色豪爵x-2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424元。
33、2010年8月31日中午,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汝州市盐业公司家属院,将王××停放在院内的一辆豫x号红色轻骑铃木x-5C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555元。
34、2010年9月1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关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登封市X路消防队对面小区内,将王××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雅马哈x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840元。
35、2010年9月1日中午,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关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登封市X乡,将康××停放在沙锅窑村的一辆黑色建设x-B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275元。
36、2010年9月2日中午,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关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汝州市X路望嵩苑小区工地,将陈××停放在工地上的一辆豫x号白色豪爵x-2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650元。
37、2010年9月3日上午,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汝州市X村,将杨××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豫x号白色豪爵x-2型二轮摩托车盗走。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仍以1800元的价格从张某某手中购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490元。
38、2010年9月4日中午,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关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登封市区卧龙小区院内,将张××停放在小区东院车库门口的一辆豫x号黑色豪爵x-2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409元。
39、2010年9月4日中午,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关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登封市X路松鑫小区院内,将程××停放在小区东院内的一辆豫x号黑色大运x-3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880元。
40、2010年9月4日中午,被告人姚某乙、陈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汝州市X乡X村,将朱××停放在庙鲁公路旁的一辆灰色轻骑铃木x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560元。
41、2010年9月5日中午,被告人姚某乙、陈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汝州市X巷,将白××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豪爵x-2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935元。
42、2010年9月8日中午,被告人姚某甲、关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汝州市劳动局院内,将郭××停放在院内的一辆豫x号白色豪爵x-2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650元。
43、2010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姚某乙、陈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汝州市钟楼办事处,将兰××停放在拐李某砖场附近的一辆豫x号望江x-8型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560元。
44、2009年10月29日,被告人关某某在登封市X路美真宜超市门口将王××的一辆豫x型白色豪爵125型摩托车盗走。被告人贾某某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仍以1200元价格收购,后又以1300元价格卖给了李某涛(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2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关某某、姚某乙、陈某某、土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赵某某、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张××、杨××、范××等人的陈某;涉案摩托价格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某押部分涉案摩托、作案工具及相关某片;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姚某乙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关某某、姚某乙、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姚某甲、张某某、关某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姚某乙、陈某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某、土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赵某某、贾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某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伙同姚某甲、关某某等人多次结伙实施盗窃,且在犯罪过程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均系主犯,认定从犯理由不足,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某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涉案摩托车鉴定价格过高,不合法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害人陈某及侦查机关某充材料显示,为少交购置税,被害人在购买摩托时普遍存在价高票低的情况,登封市价格认证中心查证分析后据实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犯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各被告人应在上述幅度内分别对应量刑。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土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赵某某、贾某某还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7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姚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七、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八、被告人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九、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十、被告人贾某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杨军
审判员于勇
代理审判员邵博
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张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