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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姬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国营延津县新兴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姬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霞,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国营延津县新兴农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场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系该场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东升,河南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国营延津县新兴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某平

审判员孙峰

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刘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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