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0)海商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海岸电台。住所广州市X路X号X楼。
负责人虞某某,台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海南省海事局干部。
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口市滨海大道东方洋大厦十层。
法定代表人厉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海岸电台(下称海岸电台)诉称,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洋公司)所属“洋浦”轮,自1998年10月10日至1999年9月止,在原告海岸电台发生通信费人民币x.66元。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南洋公司拒不偿还。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通信费x.66元。
被告南洋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所拖欠原告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海岸电台通信费人民币x.66元予以确认,并愿在本民事调解生效后1个月内支付原告通信费人民币x.6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2元由原告海岸电台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葛荣平
审判员梁旭
审判员蔡斌航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