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杨秋丽,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
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袁某某占有保护纠纷一案,袁某某于2009年11月4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刘某甲返还其型号为x迈科液压破碎锤一台(价值x元);2、刘某甲每月赔偿其损失5000元(自2009年4月5日起至2009年11月5日止)共计x元,从2009年11月6日至返还之日止的损失另计;3、本案诉讼及其他费用由刘某甲承担。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刘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秋丽,被上诉人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柴雅琳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纪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