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黔高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龙井沟自助火锅饮食店,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X路。
经营者李大立。
委托代理人陈桂斌,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全林企业集团牧羊城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修钟,贵州全林企业集团法律顾问。
上诉人遵义市红花岗区龙井沟自助火锅饮食店(以下简称龙井沟饮食店)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贵州全林企业集团牧羊城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羊城公司)于2003年12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回转水流送餐槽”实用新型专利,2005年1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其颁发了证号为x号的专利证书,同年10月8日,牧羊城公司通过贵阳中新专利商标事务所缴纳了专利年费。该“回转水流送餐槽”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回转水流送餐槽,它由蓄电池(1),水泵(2),主管道(3),支管道(4),水槽(5)组成,其特征在于:水泵(2)放在蓄电池(1)内,主管道(3)一端连接水泵(2),另一端连接蓄电池(1);在主管道(3)上开有支管道(4),支管道(4)与水槽(5)连通。2005年9月20日,牧羊城公司以龙井沟饮食店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与其实用新型专利相同的技术进行经营,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龙井沟饮食店发出律师函,要求该店停止侵权,但该店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故牧羊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龙井沟饮食店:1、停止侵权,不予使用;2、承担侵权法律后果,赔偿其人民币5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庭审调查质证中,龙井沟饮食店提交了三组证据:一、该店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下载的重庆外婆桥风味饮食传播有限公司的专利申请文件及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证明重庆外婆桥风味饮食传播有限公司专利的有效性;二、该店与重庆市外婆桥风味饮食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虽与牧羊城公司的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基本相同,但其实际使用的并不是该公司的专利技术,而是重庆外婆桥风味饮食传播有限公司的专利技术,其未构成侵权;三、三张照片,证明其已不再使用重庆外婆桥风味饮食传播有限公司的专利技术,对此牧羊城公司不持异议。
另查明:龙井沟饮食店的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龙井沟饮食店系字号名称,经营者为李大立,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执照有效期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7月1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就本案所涉的证号为x号的“回转水流送餐槽”专利,遵义红花岗区龙井沟自助火锅饮食店与贵州全林企业集团牧羊城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之间互不追究侵权责任;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双方各负担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遵义红花岗区龙井沟自助火锅饮食店负担。因一审案件受理费已由贵州全林企业集团牧羊城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预付,故遵义红花岗区龙井沟自助火锅饮食店在2006年10月1日前将其应负担的500元径直付给贵州全林企业集团牧羊城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立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余波
代理审判员李丽
代理审判员陆奕明
二00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钟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