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薛某某诉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薛某某,男,43岁。

被告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华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某诉称,被告为了扩大自身业务,于2006年与我签订了填鸭胴体收购合同,被告提供鸭苗、饲料技术服务,我负责养殖,鸭生长成品后,被告保价回收。被告在2006年至2008年1月,按填鸭价格回收结算,之后都是按商品鸭回收价格结算,使我损失7万余元。因此,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胴体填鸭回收差价款x.63元,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原告违约金3万元、交通食宿费2000元。

被告华英公司辩称,2006年5月22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填鸭胴体收购合同,该合同期限为半年,即从2006年5月26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该期间的合同双方已履行完毕并无争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告终结。此后因原告养殖的填鸭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双方未继续签订填鸭胴体收购合同。2007年1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樱桃谷鸭(商品鸭)养殖合同,该合同期限为2007年11月21日至2008年3月31日,该合同是商品鸭的收购合同。被告于2007年至2008年对填鸭收购价格的提高,是我针对与被告有填鸭胴体收购合同的关系人,而原告在此期间未与被告签订填鸭收购合同。因此,原告不具有享受该优惠政策的资格和权利,被告也没有向原告提供该优惠政策的义务。因此,原告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2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填鸭胴体收购合同,由被告提供鸭苗、饲料及技术服务,原告负责养殖,鸭生长成品后,被告保价回收。该合同期限为半年,即从2006年5月26日至2006年12月31日。该期间的合同双方已履行完毕,双方无争议。2007年1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樱桃谷鸭(商品鸭)饲养合同,该合同期限为2007年11月21日至2008年3月31日。原告于2008年2月13日、4月18日、5月3日、6月17日向被告交纳四批成品鸭,被告按商品鸭价格收购。原告以该四批成品鸭是填鸭,被告按商品鸭收购给原告造成损失为由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填鸭胴体收购合同和樱桃谷鸭饲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该两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按照该两份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且已履行完毕,并无不当。原告主张其所交的四批成品鸭是填鸭,但被告却按商品鸭价格收购,被告应赔偿差价7万余元及违约金和交通费的请求,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薛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骆震

人民陪审员彭福兴

人民陪审员雷鸣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黄某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