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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5月21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份,被告人梁某某在自家门前空地上以及位于本村小学东边老宅院内种植罂粟种子,在种子出苗后又进行施肥。2010年5月21日上午9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对此进行查处,被告人梁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将罂粟铲除,当场清点共计731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某、康某某的证言,现场照片及公安机关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种植罂粟731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自觉履行,逾期则依法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10年8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晓军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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