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一中行初字第X号
原告河北天兴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县邢家湾。
法定代表人苗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河北省专利技术服务中心诉讼部主任,住(略)。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邢台市邢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X镇工业区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石家庄冀科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石家庄冀科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河北天兴机床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台市邢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天兴机床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17日以已与第三人邢台市邢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理由,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台市邢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天兴机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台市邢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河北天兴机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邢军
人民陪审员于立彪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