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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犯罪,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6月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在任商城县农业局局长期间,于2007年7、8月份的一天,在其办公室收受河南省天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邰学勇所送现金x元,为该公司在测土配方施肥项目中提供帮助。被告人陶某某于2010年5月21日到中共商城纪律检察委员会说明有关情况,并退出全部赃款;6月5日又主动到本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陶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陶某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人邰XX、黄XX、江XX、江XX、何XX、刘XX的证言、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发票及相关凭证、提款申请单、购销合同复印件、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补贴资金的通知、项目款票据、事发经过及情况说明、任免文件、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商城县农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陶某某于2010年5月21日到我县纪委说明情况并退出全部赃款;6月5日又主动到县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对被告人陶某某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系初犯,且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其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开友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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