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红军,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在强,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武陟县御封武陟油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经理。
上诉人刘某某与陶某某、武陟县御封武陟油茶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分别作出(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梁红军;陶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在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武陟县御封武陟油茶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史文辉
审判员王文龙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焦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