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冀某,女,洛阳市司某局干部。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柳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程国敏,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诉人柳某某、李红军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洛检民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10)洛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08)洛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钱利平
审判员李宁
审判员张强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