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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石泉县万家宝水电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及赔偿损失纠纷案
时间:2006-05-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石民初字第9号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石民初字第X号

原告石泉县万家宝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泉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德进,石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晓康,石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省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董事长。

原告陕西省石泉县万家宝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宝水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闭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及赔偿损失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1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家宝水电有限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启闭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家宝水电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9月16日原告万家宝水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启闭机械有限公司代表卢世飞签订了启闭机械,铸铁闸门格式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启闭机械有限公司为销方(乙方),原告为购方(甲方),原告购被告启闭机一台,铸铁闸门一扇,价款总额为(略).00元。交货期限为2004年10月20日,交贷地点为石泉县青石将军坟村,预付订金(略).00元,发货前再付(略).00元,余款货到付清。乙方不负责安装,只提供安装指导人员。被告将启闭机,铸铁闸门运送到原告电站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指派安装指导人员前来指导,但被告未派人来指导安装。2005年4月原告按约定自行安装在引水渠洞进口处。同年7月,被告指派技术人员来到电站,经检查发现铸铁闸门有裂缝,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同年8月20前另行提供一道铸铁闸门进行更换,但被告没有如期更换闸门。2005年10月1日,石泉县池河突发洪水,当洪水漫上闸门时,闸门发生破裂,汹涌洪水挟带大量泥石杂物灌进已贯通出口尚未完工的引水渠洞内,洪水穿过行水渠进洞后又将已安装安毕的四台电台发电机组的发电机房淹没,冲走放置在洞内及出口发电机房内外场地的大量施工机械和工具及材料等设备物资,造成原告及施工队重大财产损失。原告如此已支付清除泥石工资款(略)元,修筑跨河便道一条,支付施工费(略)元,支付四台发电机重新拆装及修理费(略)元,四台水轮机重新安装及修理费(略)元,原告还代替被告赔偿施工队机械、工具、材料损失费(略).40元。以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略).40元。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

被告启闭机械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二份合同均未成立,原告不按合同将定金汇入我公司人帐上,此时我公司已以下料。为使自己少受损失,在价格上又让利原告2000元。原、被告才签订了第三份合同,合同约定我不负责安装,只提供安装指导人员。原告在安装时没有通知我公司,违约的是原告,闸门出现问题与我公司无关。我们是按照原告要求的规格给原告定做的专用启闭机和铸铁闸门,专用产品出现问题责任应由定做方来承担,原告认为我公司的产品有缺陷应向法庭举出证明产品不合格的证据。2005年10月1日,池河突发洪水,致使闸门发生破裂,是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原告应预见而放任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负。其次,原告第二次让答辩人加工的闸门送到。原告收到闸门(价格为四万元)至今未付款。原告所诉从程序上,事实上均不合法、不合理,请求法庭查明本案事实,依照法律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有以下两点争议焦点:

1、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否有效;

2、本案被告是否违约及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16日,原告万家宝水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启闭机械有限公司代表卢世飞签订了一份启闭机,铸铁闸门格式销售合同,约定“万家宝水电有限公司(甲方)购启闭机械有限公司(乙方)启闭机一台,铸铁闸门一扇,价款总额为(略).00元。交货时间为2004年10月20日,交货地点为陕西省石泉县青石将军坟村,预付定金(略).00元,发货前再付(略).00元,余款货到付清。乙方不负责安装,只提供安装指导人员”。2005年4月24日,被告启闭机械有限公司将启闭机、铸铁闸门运送到原告石泉县万家宝水电站后,原告万家宝水电有限公司付清了启闭机、铸铁闸门货款,并多次电话要求被告指派安装指导人员前来指导,但被告迟迟未派人来,原告按约定自行安装在此水渠洞进口处。同年7月初,原告又多次电话督促被告派人前来检查启闭机和铸铁闸门安装及设备质量安全,同月17日,被告指派技术人员来到电站经检查发现铸铁闸门有裂缝,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于同年8月20日前另行提供一道铸铁闸门进行更换,但被告未如期更换铸铁闸门。同年10月13日下午才将更换的闸门运到石泉县万家宝水电站。2005年10月1日池河突发洪水,洪水漫上闸门时,闸门发生破裂,汹涌的洪水挟带大量泥石杂物灌进尚未完工的引水渠洞内,洪水穿过水渠洞后又将已安装完毕的四台电台发电机组的发电机房淹没,冲走放置在洞内及出口发电机房内外场地的大量施工机械、工具、材料等设备物资,造成原告及施工队重大财产损失。洪水消退后,原告为及时清除泥石支付工资款(略)元,为将洞内泥石运走,又修筑跨河便道一条,支付施工费(略)元,支付四台发电机重新拆装、修理费(略)元,四台水轮机重新安装、修理费(略)元,原告替代被告赔偿施工队机械、工具、材料损失费(略).40元。

另查,被告在邮寄答辩状时将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同时邮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万家宝水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启闭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启闭机,铸铁闸门合同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权利、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派人前来指导安装。原告在安装闸门发现铸铁闸门有裂缝即通知被告派人检查安装,被告指派技术人员到电站经检查发现铸铁闸门裂缝,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另行更换铸铁闸门一扇,但被告未能如期更换闸门致使洪水漫上闸门时,铸铁闸门发生破裂,造成原告及施工队重大财产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在安装时没有通知被告,原告违约,产品出现问题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并辩称原告产品设计上存在错误,且闸门的承受量与蓄水量不符导致闸门裂缝,因被告未到庭担供相应的证据,未证实自己的主张,故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河北省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赔偿陕西省石泉县万家宝水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费合计人民币(略)。4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略)元,其他诉讼费用8008元,合计(略)元,由河北省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宗洪

人民陪审员陈少君

人民陪审员吴桂英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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