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翟某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