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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翟某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翟某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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