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石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住(略)。
被申请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原系石泉县水文站退休职工,现下落不明。
申请人杨某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郑某某死亡一案,申请人于2006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本院受理后,于接到申请当天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届满后,被申请人本人没有与本院联系也没有知其下落有关人员与本院联系。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某某称,我丈夫郑某某于1996年8月19日,不知为何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家人和单位曾多处寻找,并登报寻人均无音讯。郑某某离家时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已无生还可能。为了却自己一桩心事,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郑某某死亡。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案有以下两点争议焦点:
1,杨某某是否具备本案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2,被申请人有无生还的可能。
关于焦点1,申请人提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3)石民初字第X号和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5)石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了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郑某某系夫妻关系。是被申请人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
关于焦点2,申请人提供的石泉县水文站证明和石泉县X镇人民政府证明,证明了被申请人郑某某离家时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现已下落不明长达十年之久无生还可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郑某某系夫妻关系。1996年8月19日,郑某某不知为何离家出走,至今未归。郑某某离家出走时年事已高且身患严重肝炎、精神疾病等。家人及单位曾多处寻找,并于1999年11月3日在安康日报登出寻人启事均无音讯。申请人先后于2002年8月和2005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郑某某死亡。均因申请人未能向人民法院提供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公民下落不明,不能生还的证明而被驳回。2006年3月申请人杨某某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出具了被申请人原所在单位石泉水文站和石泉县X镇人民政府证明,要求依法宣告郑某某死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郑某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长达近十一年,虽经家人及单位积极寻找但均无音讯。并且,郑某某在离家时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加之申请人已提供了有关机关证实郑某某难以生还的证明,故本院对申请人请求宣告郑某某死亡的申请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郑某某死亡,死亡日期为2007年3月25日。
申请费600元,由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牟道彬
审判员罗金忠
审判员马顺根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