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高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创思科技有限公司((略)),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路镇邮箱X号(P.O.(略),(略),(略),(略))。
法定代表人简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该委员会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加拿大派拉多保安系统有限公司((略).),住所地加拿大魁北克省圣欧斯达工业大街X号((略).,St.-(略),(略),(略),(略))。
授权代表(略),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兰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创思科技有限公司因商标撤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创思科技有限公司又于2007年5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我院经审查认为,创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理由适当,其请求应予准许。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创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创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创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继祥
审判员莎日娜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