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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巍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李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巍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少轩、刘某某,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男,1973年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1958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开封市巍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李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汪爱莲审判员陈文胜

审判员蒋某梅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周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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