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告人宋某甲之父。
指定辩护人范铁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宋某乙、辩护人范铁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09年12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宋某甲在屋内烤火,因烧火时间长,被父亲宋××训斥,心中不满,遂在宋某院内打伤其父亲宋××,母亲石××上前阻挡时被宋某甲用砍刀打伤头部死亡。经签定,被告人宋某甲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限制责任能力;石××由于颅脑被他人用钝器作用于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宋某乙的伤情为轻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因生活锁事将人打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患精神分裂症,犯罪时系限制责任能力,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宋某甲在其家中屋内烧柴烤火取暖,因时间过长,其父宋××怕发生火灾,便对被告人宋某甲进行训斥,被告人宋某甲便心生不满,在其父亲宋××走到院中时,持木棍将其父打倒在地,被告人宋某甲的母亲石××上前阻挡时,宋某甲顺手从院中台阶处拿起一把砍刀,用刀背朝其母亲石××的头部打了几下,致其母亲石××当场死亡。经卢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签定,石××系被他人用钝器作用于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被当场抓获。经河南省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宋某甲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限制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崔××(卢氏县X镇X村农民)证明:
2009年12月25日早上她在家干活,接到刘××的电话,刘说宋某甲将他爸他妈砍了,砍的很严重,并说宋某甲他妈已经不行了,让她给派出所报案。
2、证人宋××(卢氏县X镇X村状壕组,系被告父亲)证明:
2009年12月25日上午7点多,他起床后到儿子宋某甲的屋里,见宋某甲在屋内架柴烧火,床上都冒烟了。他当时就说:“火太大,不要再烧了,一会儿把房子都烧着了。”说完,他把床上的席子掀起来就出去,走到院子梨树跟。宋某甲手里拿了一根约3尺长、2寸粗的木棒到他面前,朝他头部打了一下,他被打倒在地后,又朝他腿上打了一下,他妻子见孩子打他就上前拦挡宋某甲,结果宋某甲顺手拿起放在院子台阶处一把鹰嘴镰刀,把他妻子砍倒后,又用刀柄朝他妻子头上打了好几下。宋某甲20多年前患有精神病,一直到现在都这样,平时见家人就骂,有时还打人、摔家具,到外面将修好的石堰扒了,把石头扔到路上,平时想干啥你不让他干时或说他了,他就打人,犯精神病时也打人。很久以前给他治过,没有医好。
3、证人郭××(卢氏县X镇X村农民)证明:
2009年12月25日早上7点左右,他在自家院里听见宋××的媳妇石××喊他“永朝快过来,金朝快把他爸打死了”,他到宋××家时,看见宋某甲往大路上跑了,他媳妇去喊人。宋××和石××两人躺在院子的地上,他俩满脸流着血。距石××头部2尺远的地方,有一把砍柴的刀。石××的右胳膊在身下侧躺着,头部流着血,血流到地上,他喊她几声,石××眼一直闭着没有动静,宋××还能说话,让看老伴。这时宋××的女儿也过来了,他们把石××抬到屋内的床上后,他们打了120,医生来后说石××人不行了,就把宋某乙拉走了。宋某甲回来后直接回到屋里,派出所来人把宋某甲控制住了。宋某乙没说谁把他们打伤了。宋某甲有精神病,都快20多年了,平时宋某甲在家都和宋××、石××打架、吵架,每次都喊他过去把宋某甲拉开。他打架不分东西,见啥拿啥,石头、木棒都拿过,邻居劝架、拉架次数多了,有时见他发起火来,他们都害怕。
4、证人王××(卢氏县X镇X村农民)证明:
2009年12月25日早上7点左右,她听见宋某甲家院里喊叫了一声,她走到宋某甲家院边时,看见宋某甲的父亲躺在地上,身边流了好多血,她把宋某甲的父亲扶起来,并见宋某甲的母亲也躺在地上,头下边流了一滩血,一动不动,宋某甲还在院子里站着,她对宋某甲说“你打你父亲死呀”,宋某甲说“谁叫他惹我呢”,说着还用眼瞪着她,她害怕也就没再说什么,这时,她就赶紧跑到路边,给宋某甲的妹子说了这一情况,过了一会儿,门口的邻居都来了。到场时没注意见到什么东西,后抬他母亲回时,在她的头下,见到了一把砍柴用的砍刀。听说是宋某甲在家烤火,他母亲说不敢加那么多柴禾,小心把房子烧着了,宋某甲怨恨他父母说他了,所以才发生的事。她嫁到这里20多年来,他一直都是神智不清,三天两头打他父母一顿,还经常打烂她家玻璃等物品,弄得他们都不得安省。
5、证人刘××(卢氏县X镇X村状壕组组长)证明:
2009年12月25日7点10分听说宋某甲和他父亲闹,跑到宋某时,宋某甲已不在院子,周围邻居已帮忙把石××抬到屋内床上,有进气没出气,快要死了,他赶紧给村支书崔××打电话,崔就报了案。宋某甲是上小学12、3岁时得精神病,他家人把他领到县城看过,平进不犯病和平常人一样,啥都知道,犯病时走路象是想惹事的样子,以前也打过几次邻居,有一次快把他村郭振营快打死了,针对对象主要是老人、小孩,青壮年一般不惹,平时地里活不干,整天在路上转,跪到地上莫名其妙乱磕头。
6、证人李××(卢氏县X镇X村状壕组农民)证明:
2009年12月25日早上7点左右,王××喊他说金朝把他岳母打了,他就往岳母家跑,刚到院边,看到他岳母石梅荣和岳父宋某乙都滚在地上,地上流了好多血,还有一把镰刀,他看石××不行了,就赶紧和郭永朝将石××抬回屋内。
7、河南省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
宋某甲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限制责任能力。
8、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证明:
石××由于被他人用钝器作用于头部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9、卢氏县公安局卢公刑鉴(法医)(2009)X号伤情鉴定书证明:
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10、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
案发现场的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因生活锁事故意将其母亲石梅荣打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甲因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限制责任能力,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军川
审判员靳跃丽
代理审判员祝彩秀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马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