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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郭某某、丁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王某某诉郭某某、丁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某、郭某某、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诉称,2008年9月26日,郭某某在我处借款13万元,期限一年,约定利息一年一万元,该借款由丁某某担保,借款已归还x元,下余至今未还,请求判令郭某某偿还借款13万元本金及利息,丁某某承担借款担保责任,诉讼费由郭某某、丁某某负担。

王某某就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供2008年9月26日借条一份。

郭某某辩称,王某某所诉的13万元借条是我书写出具的,但出这份借条的起因是在2008年5月份,有我和王某某、丁某某三人口头协商合伙投资开办“丽景国际名店”(注:该店为服装店),我们三人平均每人投资x元,后来王某某支走5000元,实际投资为x元,服装店开办一段时间后,因三人对经营意见不统一,有分岐,在服装店王某某说让我一人经营。把他们投资的钱退还或者打条,如果他们俩人经营,就把店内服装分了,让我拿衣服走人,我不同意这个意见,2008年9月26日,丁某某拿了这份条,我抄后给了王某某。借条上由丁某某签署姓名,对借款进行担保,打条后我分几次支付给王某某共计x元,我的意见是:服装店现在我还在经营着,服装店的盈亏三人应平均分担。

郭某某就其抗辩理由提供丽景国际名店帐页共计13份,该13份证据为服装店组建开业至2008年9月20日期间的帐目往来。

丁某某辩称,郭某某以上所说属实,刚开始我们三人合伙开办丽景国际名店,后来三人办不成,商量着让郭某某一人经营管理,我和王某某不再参与经营,郭某某同意,因郭某某没钱,就把我们投资的钱给我们打了借条,算是借我们的钱,一年后还,一年支付利息x元。给王某某和我都打有借条,因王某某和郭某某不熟悉,郭某某给王某某出具的借条上我签了姓名进行担保。我的意见是王某某和郭某某之间应协商解决,我也有担保责任。

丁某某就其抗辩理由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郭某某、丁某某、王某某三人口头协商开办丽景国际名店(主营服装),三人共同平均投资,进行了房屋租赁、进货、开始营业,具体由郭某某负责店铺的经营管理,经营一段时间后,三人对服装店的经营管理意见不统一,经三人口头协商由郭某某经营管理,王某某和丁某某退出不再参与经营,王某某的投资款郭某某以借款形式由丁某某担保给王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条,今从王某某处借现金x元(壹拾叁万元整),期限1年(至2009年9月27日),壹年利息x元整(壹万元正),到期一次性还清本金利息,如到期借款人不能支付,由担保人偿还本金利息,否则按法律程序处理,借款人郭某某,担保人丁某某,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郭某某在借款人处加捺指印,丁某某在担保人处签署了本人姓名。该借条出具后,经王某某追要借款,郭某某向王某某付款共计x元,下欠借款x元及利息至今未付,王某某追款无果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供证据及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2008年5月份,王某某、丁某某、郭某某三人口头协商进行投资开办丽景国际名店,该店开办一段时间后,因经营意见不统一,口头协商王某某、丁某某二人不再参与经营,该店由郭某某一人经营管理,王某某和丁某某对开服装店的投资由郭某某退还给王某某、丁某某二人,因郭某某资金不足,于2008年9月26日,由丁某某担保给王某某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是郭某某及丁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郭某某应按借条约定,偿还借款,丁某某对郭某某的借款担保,应负连带清偿责任,该款逾期未还,酿成纠纷的责任在于郭某某和丁某某,郭某某辩称服装店生意盈亏应由三人平均分担的理由,因该借条的出具,应视为对服装店的帐目进行了清算,且给王某某出具借条后,郭某某已支付给王某某现金x元,证明了郭某某对王某某借款的认可,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郭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某借款x元及利息x元。

二、丁某某对郭某某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郭某某、丁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林

代理审判员曹建国

代理审判员杨志体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常天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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