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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卫某因与上诉人杜某某、张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可亚洲、成某某,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系张某甲姐姐。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立新,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卫某因与上诉人杜某某、张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5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杜某某、张某甲赔偿其各项损失7725元。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卫某、原审被告杜某某、张某甲均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某议庭,于2010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立新,上诉人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柯亚洲、成某某,上诉人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的(2010)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张运来

审判员司园春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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