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马民三初字第4号
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机场路X号景豪写字楼X—X室。
法定代表人:简某。
委托代理人殷向东、顾春雷,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汉族,1937年3月11日出生,马鞍山市爱乐人音像店经营者,住马鞍山市X区大北庄X栋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某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就本案诉争已与被告许某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其他诉讼费202元,合计人民币707元,由原告佛山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静旻
审判员张红雨
审判员曹悝元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仇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