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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华建筑材料研究所诉上海立颖贸易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时间:2002-04-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196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华建筑材料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所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立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弄海泰大厦X室。法定代表人竺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竺某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上诉人上海东华建筑材料研究所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1)闵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就(2002)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196、X号两案,上诉人上海东华建筑材料研究所共支付被上诉人上海立颖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万叁千元整(13,000.00元);

二、上诉人上海东华建筑材料研究所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支付被上诉人上海立颖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伍千元;于2003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伍千元;于2003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叁千元;

三、付款方式由上诉人上海东华建筑材料研究所将钱款打入被上诉人上海立颖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竺某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中(帐号:(略)),如上诉人到期未能付款,被上诉人可就全部金额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上述两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上海立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上诉人上海东华建筑材料研究所负担;

五、双方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志高

代理审判员贾沁鸥

代理审判员金成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樊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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