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田广太,兰考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代理人田广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85年结婚,婚后生育三个男孩,现均已成年。因被告不务正业,又经常殴打我,导致夫妻双方矛盾发生,后被告外出打工一直未归,双方分居已达十一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彭某未到庭,但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意见:称当时因年轻气盛,发生矛盾后双方就分居了,一气之下外出打工,决心十年不回。现孩子都已成年,也不想看着家庭破裂,如原告同意不离婚,我和孩子会对她的晚年好好照顾,如她坚决离婚,我也没办法。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彭某于1985年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婚后生育三个儿子,现均已成年。后因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外出打工,十余年一直未回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证人证言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彭某长期在外打工,原被告双方十余年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徐某某请求与被告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彭某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300元,法院专递费80元,原、被告各负担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改枝
审判员赵玉分
审判员邱进锋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王超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