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2年12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某,男,生于1971年1月。
委托代理人田新清,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男,生于1972年3月。
委托代理人潘金豹,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全印,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李某某与被上诉人苏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田新清、被上诉人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全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红
审判员刘洪海
审判员张君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薛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