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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韶松,河南省新密市青屏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再审申请人白某某因再审被申请人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年6月24日作出的(2009)郑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新密市X街办事处长宁街X排X号楼X号。

再审申请人白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王某某未答辩。

经审查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绍斌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乔景涛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李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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