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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7-01-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密刑初字第38号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密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6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密云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于2006年8月12日18时许,纠集刘某乙、黄某某、谢某某等人,在北京市密云县大剧院广场东侧,对李某军进行殴打。殴打中,被告人吕某某用脚将李某军头部踢伤,造成李某军头部外伤导致心肌病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刑罚。

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吕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为与李某军(男,25岁)争夺女友,于2006年8月12日18时许,纠集刘某乙、黄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密云县大剧院广场东侧,对李某军进行殴打。殴打中,被告人吕某某用脚将李某军头部踢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军符合头部外伤导致心肌病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针对上述事实,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调取和收集的如下证据:证人张某甲、刘某乙、谢某某、黄某某、万某某、翟某丙、翟某丁、李某某、张某戊、宋某某、米某某、刘某己、彭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电话记录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法医学鉴定书,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过当庭质证,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为泄私愤,故意伤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明

审判员杜娟

代理审判员单青林

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冯利

书记员何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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