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杜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应于2010年7月28日之前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1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由215.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7月22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杜NyNy
书记员管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