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X。
被告黄XX,男,成年,汉族,住上海市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XX与被告黄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受伤时间较短无法作法医鉴定为由,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XX负担。
审判员崔逸家
书记员周泉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