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连某某。
申请再审人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亚公司)与被申请人连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腾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7月31日作出(2007)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腾亚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9年1月1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07)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涛
代理审判员马涛
代理审判员王争学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