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榆林人民路支行。
被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担保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榆阳公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榆林人民路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担保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x元,利息人民币x元(截至2009年9月24日为止)。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担保人)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榆林人民路支行人民币x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已兑现完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2009)榆阳公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张鹏军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王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