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沪二中民一(民)再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明,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敏青,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庞某乙之母)。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孙某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5)闸民一(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再审判决,依法判令庞某甲、陶某某、庞某乙拆除安装在公用走道上的铁门。庞某甲、陶某某、庞某乙则要求维持原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孙某某和庞某甲、陶某某、庞某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庞某甲、陶某某、庞某乙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门外走道上的原铁门向内移至孙某某户卫生间与厨房间窗户之间隔墙的中心线位置;
二、该铁门的开启方向为由南向北外开;
三、庞某甲、陶某某、庞某乙应保持该铁门内使用部位的卫生和整洁,且不能影响孙某某的通风和采光;
四、双方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伟泉
代理审判员徐军
代理审判员程丽颖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