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许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以“原判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0)许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小燕
审判员苏哲
代理审判员王某珂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