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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出售假币案
时间:2006-09-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刑初字第358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男,4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绥德县,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出售假币罪,于200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出售假币罪,于200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庞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于2006年3月18日14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X街老家肉饼店二楼内,向他人出售20张面值100元的美元时,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和建国门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另从其身上查获1张面值100元的美元,1张面值(略)元的美元;经鉴定,21张面值100元的美元均系假币(折合人民币(略)余元),1张面值(略)元的美元系假币。上述假币均被扣押并收缴。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白某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白某判处刑罚。

庭审中,被告人白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没有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某于2006年3月18日14时许,在本市东城区X街老家肉饼店二楼内,欲向他人出售20张面值100元的假美元时,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建国门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面值100元的假美元1张,经鉴定,21张面值100元的美元均系假币,美元2100元共折合人民币(略)余元。上述假币均已被扣押并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白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2006年3月13日或14日,白某在大栅栏西街从1名东北男子手里花50元买了1张面值为100元的美元,该男子告诉其这张美元小验钞机验不出真伪。后在卖彩票的地方拿出来给别人看,大家的说法也不一,但其知道了美元比人民币值钱。3月16日下午四五点钟,白某在协和医院门口认识了1个姓潘某男子,其掏出那张美元问他要不要买,潘某联系一下。3月17日上午,潘某电话说想买20张百元面值美元,每张人民币100元。当日下午18时左右,白某到绿港宾馆附近找到向其卖假币的东北男子,从他手里用1000元人民币买了20张百元面值的美元。3月18日13点50分左右,当白某拿着20张百元面值的美元在东单北大街老家肉饼店二层准备与小潘某及另一个男子交易时,被警察抓住。除了这些假币,白某还在1个地摊花人民币10元购买了面值(略)元的外币,花5元钱买了面值(略)元的外币。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潘某某在协和医院碰见了认识不久的1个姓白某男的,他说手里有假美元,问潘某否有人要,并拿了1张100元面值和1张1000或(略)元面值的美元,说和真的美元用的纸不一样,但是有防伪标记。后来潘某把这件事情跟派出所民警说了,派出所让其继续和姓白某保持联系。过了两天,潘某姓白某打电话,白某手里有(略)美元,按1:1卖,货是别人的。3月18日上午,潘某给姓白某打电话,说要2000美元的假美元,并约好在协和医院对面的老家肉饼店交易。中午1点半,潘某赵某官来到约定地点,见到白,介绍赵某官是“张哥”,平时爱玩钱,姓白某把1个报纸包交给赵某官,赵某官打开后,看到里面有1叠美元,就把报纸包还给他。后来警察就把大家抓了,一块带到派出所。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3月14日,派出所来了1个叫潘某某的男子,反映有人向其出售假美元。赵某某向所里汇报后,所长要求潘某某继续与卖假美元的人联系。3月18日中午,潘某某与卖假美元的人约好在协和医院对面的老家肉饼店见面交易,赵某某装成买主,与潘某某一起去了老家肉饼店,在门口,碰见了卖假美元的人,潘某某介绍赵某某是“张哥”,好玩钱。大家在二楼坐下后,卖假美元的人拿出一个报纸包,赵某开报纸包,看到里面有1叠美元,确定卖假美元的人带了货后,赵某钱包好还给对方,派出所人过来把大家抓了。

4、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建国门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了抓获被告人白某的时间、地点等具体经过,并证实当场查获假美元2000元,从白某身上查获假美元(略)元。

5、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建国门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出纳管理部出具的鉴定证书证实,扣押在案美元100面额20张及美元100面额1张、美元(略)面额1张钧为假钞,中国银行2006年3月18日现钞卖出价为美元兑人民币804.3%。

6、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建国门派出所出具的榆林市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被告人白某的身份情况。

被告人白某对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表示异议,提出自己不知道报纸包里的东西是美元,且其没有与潘某某谈过比价。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的内容相符,故本院对该证据及被告人白某未表示异议的其他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无视国法,向他人出售假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出售假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白某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白某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被告人白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18日起至2007年3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晓琪

代理审判员刘彩霞

人民陪审员李宗范

二○○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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